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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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652號A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文斌律師
曾靖雯 律師 王建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7月5日執行羈押,又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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