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9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9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904號上訴人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被上訴人為辦理「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徵收,申請區段徵收臺北市○○區○○段4小段366-1地號等22筆私有土地,報奉內政部以民國97年11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700號函核准區段徵收,被上訴人旋據以98年1月5日府地發字第09731538500號公告區段徵收臺北市士林科技園區土地。上訴人於公告期間內之98年2月2日向被上訴人提出異議理由書主 張渠 等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444-3及444-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現值計算作成辦理徵收補償之處分。案經被上訴人以98年3月9日府地發字第09800369600號函(下稱98年3月9日函)復:「……二、旨揭區段徵收範圍係本府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5月25日審議通過之『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以東、雙溪南北兩側地區主要計畫為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案』都市區徵收範圍勘定,並於94年間報奉內政部核定,經查旨揭土地並未坐落上開都市計畫範圍內,故未納入本區段徵收範圍。三、至於臺端要求儘速徵收補償一節,因旨揭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河川區,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未來將考量配合北投士林科技園區觀景堤防型式併同進行堤外整體景觀規劃,屆時如需使用旨揭土地,將編列經費依法辦理徵收補償。……。」上訴人對之不服,以被上訴人對於其土地使用之限制,實已造成公益之特別犧牲,被上訴人應作成辦理徵收補償之處分云云,提起訴願,案經內政部以人民並無此公法上請求權,且被上訴人98年3月9日函文性質並非行政處分等理由,以98年9月1日臺內訴字第0980083633號訴願決定不受理,上訴人仍表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上訴人應依「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以東、雙溪南北兩側地區主要計畫為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案」暨「擬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細部計畫案」二案,就上訴人所有之臺北市○○區○○段二小段444-3及444-4等地號土地,依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並適用抵價地請領程序,作成辦理徵收補償之處分,經原審法院判決(以下稱原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主要理由,係:被上訴人非系爭土地之徵收核准機關,其98年3月9日函純屬針對上訴人之請求所為經辦事件之事實上敘述或理由說明,並不因而產生何等公法上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土地徵收僅有國家始為徵收權之主體(本院24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參照),一般人民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並無請求國家徵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經核上訴狀所載,係錯以上訴人為土地徵收機關為前提,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不能認已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又司法院釋字第400號係對既成道路之徵收補償為解釋;同院釋字第440號係就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之情形為解釋。本案均無上述情事,顯與司法院釋字第400號及第440號解釋無關。上訴狀引顯屬無關之該二號解釋,指原判決適用法規及不適用法規不當,亦不能認有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曹瑞卿法官鄭忠仁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郭育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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