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國豪
徐聖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