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葉信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月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941805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信宏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葉信宏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12時
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利用手機臉
書APP,使用暱稱「葉信」帳號公開於「韓國瑜後援會」粉
絲專業,張貼內容為:「據消息,民進黨內部已在籌劃明年
1/12的罷免總統案」等語,供不特定人瀏覽、觀看,足以影
響公共之安寧,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著有規定。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參諸本條
之立法理由:「本款規定係參考違警罰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謠言,乃無事實根據
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
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而所謂影響公共安寧,應以
使社會公眾聽聞後心生畏怖或恐慌,始屬該當,非謂行為人
只要散佈並非事實之內容,即可構成違反本條之行為。
三、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利用手機連接
臉書APP,使用暱稱「葉信」帳號,在韓國瑜後援會粉絲專
業,張貼「據消息,民進黨內部已在籌劃明年1/12的罷免總
統案」等文字,此有臉書截圖照片在卷可稽,惟未見被移送
人有進一步散佈足使一般聽聞者產生畏佈或恐慌之言論或文
字,或易使瀏覽者聯想、煽動或蠱惑人心,進而產生明顯而
立即之危險,此外,移送機關復未提出任何見聞者因上開事
項而產生畏懼或恐慌之具體事證,實難認被移送人前開貼文
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規定之違序行為有間,揆諸前揭意旨,自應為不罰之
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