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80號
原 告 李國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00,000元,應繳裁判費78,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