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許世義 被告 呂俊興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壢簡字第11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法官姚懿珊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王士豪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