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告勝華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聿宸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 律師

被告力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婉婷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