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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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瑋嘉

選任辯護人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 律師

陳弈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郭哲宏

法官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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