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955號
原   告  謝銘城
被   告 陳00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0洲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其他法
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少年保
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
文。被告陳00係民國00年生,因本件侵權行為並為本院10
9年度少調字第1141號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依上開規定
,法院不得揭露其真實姓名及住所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12日遭詐騙集團以手機轉帳
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入玉山銀行000-0000000
000000000帳號帳戶,後全數遭被告陳00提領。被告陳0
洲為被告陳00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9萬9999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9萬9999元。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被告陳00於前揭時、地詐領原告所有帳戶款項9萬9999
元,涉嫌少年詐欺非行,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本院少年
法庭審理結果,以被告陳00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少年法
庭109年度少護字第304號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
育確定,無再受其他保護處分執行必要,而以109年度少調
字第1141號裁定不付審理,有本院109年度少調字第1141號
裁定在卷可稽(見沙司補卷第19-23頁)。原告主張被告陳
00侵權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按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
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陳00為
00年生,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非無識別能力,被告
陳0洲為被告陳00之法定代理人,應與被告陳00負連帶
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9萬9999元,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
萬999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即第1審裁判費
)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本件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