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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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楊致勛

楊正楷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胡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79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0,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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