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061號
原 告 敬業名人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良
訴訟代理人 彭商甫
被 告 黃惠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0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53元及自民國108年0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受合法之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11樓之1
、之2、之3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為敬業名人社區之住戶,
依敬業名人社區住戶規約,被告應按約定繳交每期管理費及
車位費。詎料,被告自民國107年1月起至108年1月止,均未
繳交管理費及車位費,共積欠新臺幣(下同)197,453元,
爰依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7,4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應繳納其所積欠自107年1月起至
108年1月止之管理費與車位費共計197,453元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存證信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敬業名人社區最新法定代理人報備函、敬業名
人社區住戶規約、管理費之計算式、建物登記謄本、被告戶
籍謄本、管理費繳費明細表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197,4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07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