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入出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xport-ImportBa
nkoftheUnitedStates)法定代理人 李查 ‧ 柏克萊 (RichardBrackley)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代理人 洪順玉 律師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MediaInter
nationalDevelopmentCo.,Ltd.)法定代理人 陳奇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紹勝紅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巖明
一、債務人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MediaInternationalDevelopmentCo.,Ltd.)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玖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MediaInternationalDevelopmentCo.,Ltd.)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唐巖明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