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拾分之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摘要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萬九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
在臺中市○○○路愛買停車場出入口前,因未注意車後狀況,倒車出來衝撞由原
告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原告所有之小客車右側前後車
門及車柱嚴重受損,被告應負肇事責任。該受損車經送估修,其中工資一萬八千
一百四十五元,材料費一萬九千三百五十五元,合計三萬七千五百元,原告並因
而支出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