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莊文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廿四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年 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年 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