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莊文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廿四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年 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年 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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