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7年度鳳簡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鳳簡字第六五二號
  原   告 未○○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謝嘉順  律師
  被   告 巳○○
  訴訟代理人 午○○
  被   告 寅○○
        子○○
        丑○○
  訴訟代理人 卯○○
  被   告 乙○○
        癸○○
        辰○○
        戊○○
        己○○
        甲○○
        辛○○
        庚○○
        壬○○
山市○○街三七之三號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縣○○鄉○○○○段○○○○號,面積一三九.六八平方公尺土地
應分割為如附件二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六.六五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其餘
B部分面積一三三.0三平方公尺由被告取得,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寅○○負擔二十一分之四;癸○○、辰○○、戊○○、己○○各負擔
二十一分之一;巳○○負擔二十一分之三;甲○○負擔二十一分之一;子○○、丑○
○各負擔二十一分之二;乙○○負擔四十二分之一;丁○○、丙○○各負擔八十四分
之一;辛○○、庚○○、 吳金龍 平均分擔二十一分之一;原告負擔二十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
得予延展辯論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坐落高雄縣○○鄉○○○○段○○○○號,旱,面積一三九.六八平方公尺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共有比例各如附件一所示。目前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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