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六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
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 陸佰 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