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仁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仁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仁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6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108年度執聲字第559號卷第1頁),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4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所定應執行刑1年3月、編號9、10所定應執行刑8月及其餘各罪宣告刑之總和,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各次犯行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維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106年5月8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2│107年3月││││防制條例│月││法院106年度│月22日│13日│││││││審訴字第664│││││││││號││││├──┼────┼─────┼──────┼──────┼────┼────┤││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5│106年5月8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2│107年3月││││防制條例│月││法院106年度│月22日│13日│││││││審訴字第664│││││││││號││││├──┼────┼─────┼──────┼──────┼────┼────┼────┤│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106年9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7月│107年8月│編號3、4│││防制條例│月││法院107年度│17日│7日│業經定應││││││審訴字第131│││執行有期││││││、477號│││徒刑1年2│││││││││月│├──┼────┼─────┼──────┼──────┼────┼────┤││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106年12月12│臺灣橋頭地方│107年7月│107年8月││││防制條例│月│日│法院107年度│17日│7日│││││││審訴字第131│││││││││、477號││││├──┼────┼─────┼──────┼──────┼────┼────┼────┤│5│傷害│有期徒刑3│106年2月6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9月│107年10│││││月││法院107年度│27日│月26日│││││││易字第93號││││├──┼────┼─────┼──────┼──────┼────┼────┤││6│竊盜│有期徒刑8│106年11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12│108年1月│││││月││法院107年度│月6日│3日│││││││訴字第305號││││├──┼────┼─────┼──────┼──────┼────┼────┼────┤│7│竊盜│有期徒刑10│106年10月15│臺灣橋頭地方│108年2月│108年3月│編號7、8││││月│日│法院107年度│21日│26日│業經定應││││││審易字第940│││執行有期││││││號│││徒刑1年3│├──┼────┼─────┼──────┼──────┼────┼────┤月││8│竊盜│有期徒刑9│106年10月27│臺灣橋頭地方│108年2月│108年3月│││││月│日│法院107年度│21日│26日│││││││審易字第940│││││││││號││││├──┼────┼─────┼──────┼──────┼────┼────┼────┤│9│竊盜│有期徒刑4│107年1月17日│臺灣橋頭地方│108年2月│108年3月│編號9、││││月(共2罪│、同年月26日│法院107年度│21日│26日│10業經定││││)││審易字第940│││應執行有││││││號│││期徒刑8│├──┼────┼─────┼──────┼──────┼────┼────┤月││10│竊盜│有期徒刑3│107年1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8年2月│108年3月│││││月││法院107年度│21日│26日│││││││審易字第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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