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怡璇選任辯護人朱冠宣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3年度營偵字第2085號、第2087號、第24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被告李怡璇部分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怡璇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排定被告李怡璇於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進行調解,本院為瞭解上開調解情形,以利後續審理事宜之安排,故而延長宣判期日至113年12月31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