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雅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12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7905元孫雅筠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2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0%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緣相對人孫雅筠於民國103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7月1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128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