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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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42號上訴人即原告 釋覺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秀鳳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駁回其訴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黃秀鳳、 楊清文陳肅瑜陳昭文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陳肅瑜、陳昭文、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王道公司等3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前兩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園内免給付義務。㈤被上訴人 劉愷庭 、楊清文應各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王道公司等3人應將如附件一瑣事澄清聲明(查民事上訴狀並無附件一),以新細明體、字體24號及半版篇幅(即26公分×35.5公分),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下方各1日並將所有相關報導(實體及網路)均下架。因上訴聲明第2項、第3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上訴聲明第5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劉愷庭、楊清文各給付5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是本件屬財產權涉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100萬元=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另上訴聲明第6項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以上合併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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