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宇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32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宇軒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宇軒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加重詐欺罪名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陳宇軒因另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630號判處「陳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並自113年11月15日起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1666號執行案件可查,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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