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3年度壢簡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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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О八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三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