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3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12月22日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0,56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並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