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丁○○、丙○○、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提出全體繼承人(含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繼承人是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