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之11號甲○○
(現在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金上訴字第1274號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