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593號
原   告  徐煉揚
被   告  李連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補正之
今饌商行營業登記資料有疑義,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補正說明設立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
樓「今饌商行」與新北市○○區○○路○○○號「今饌商行」
之關係,並提出原告為新北市○○區○○路○○○號今饌商行
實際負責人之證明或債權讓與證明。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