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七三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