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5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 王添丁 之繼承人即「 王潭阿 」、「 王欽容 」之戶籍謄本記載,「王欽容」之父為「 王清潭 」,則「王潭阿」與「王清潭」是否同一人?若是,請提出相關戶籍登記資料供參。
二、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王添丁之繼承人即「王欽容」之繼承人「丙○○」舊式戶籍謄本(原證5)記事欄記載,「丙○○」曾於民國39年11月2日經第3人 周正 銅「收養為女」遷出,但新式戶籍謄本(原證6)卻無該收養之記載,則「丙○○」與「 周正銅 」間之收養關係是否業經終止?此攸關「丙○○」對共有人王添丁之遺產有無繼承權,而得為本件訴訟之被告。
三、系爭土地共有人 王江淮 之繼承人「 王景阿 」及「 王永進 」究竟各於何時死亡?請分別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供參。
四、系爭土地共有人王添丁、王江淮、 王富阿王慶義 等4人之繼承人就系爭土地均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是否得逕行訴請分割?
五、原告訴狀聲明欄第1項雖記載「依附圖1及圖說所示之方法分割」,惟該圖說記載應分割之部分共有人姓名(如 王永燮王樹敏 等人)並非原告起訴之被告,該圖說之記載是否有誤?
六、系爭土地既經本院民國93年度訴字第26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在案,當時固有漏列繼承人丁○○、戊○○之情事,惟該判決如何認定係「無效判決」?且即使係「無效判決」,若經判決確定,仍有形式確定力,原告重新起訴,是否合法?並請提出相關實務見解供參。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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