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家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9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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