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70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律師
陳佩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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