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二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規定重建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未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於民國八十九年六、七月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以鐵架、鐵皮等建材搭設違章建築,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查報,並於同年七月十八日拆除後移送,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二萬元,緩刑二年後;復於九十年十月前,在原處違反規定以鐵架、鐵皮等建材重建附表所示之違章建築,再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查報,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拆除台北市○○區○○街五十四之二號二樓後、四樓樓頂部分違章建築。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重建建築物之犯行,辯稱:五十四之二號二樓後方之一公尺遮雨棚係為了保護空調主機而設,五十四之三號四樓前、旁之屋簷,僅外突六十公分與鄰居相同,五十四之二號四樓頂之鋁窗,係為了施做防水工程,始暫時置於女兒牆上方,均非違反規定重建違建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自承:五十四之二號二樓陽台外牆確實有拆,五十四之二號四樓前部分陽台外牆也有拆除,與二樓情形相同,其以為是自己的陽台沒有關係,四樓頂部分第一次自己拆除後,十月份又做了一個新的,建管處說不行,其就拆掉了等語明確,並據證人即九十年十月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查報人甲○○分別就附表所示違建物違反規定重建之認定依據到庭逐一結證屬實(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審判筆錄參照),且各有附表所示之書證及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北市建地一字第九○六一五四○九○○號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於八十九年七月間經拆除後,重建附表所示之違章建築。被告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九十年十月間查報時,雖主動拆除部分違章建築,惟本件犯罪屬即成犯,一有違反規定重建之行為,其犯罪即屬成立,該主動拆除之舉止,不足阻卻其犯罪之成立,附此說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罪。爰審酌被告自承係為修建舊屋始為本件犯行,顯係因民生所需而為前述犯罪,惟其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行重建違章建築,妨害主管機關對建築安全之管理,而有害於公眾,且前已經本院判決處刑,有前案判決可考,猶為本件犯行,及其行為手段、動機、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安箴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違建處│違建形式│證據│├──┼───────┼────────┼───────────────┤││台北市○○街五│陽台加窗外牆拆除│(偵查卷7頁至頁)│││十四之二號二樓│、設置一公尺鐵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違建查報│││後│架遮雨棚(約十平│案件明細表││││方公尺)│⒎⒕拆除新違建結案報告單│││││⒎⒕拆除前後現場相片│││││台北市工務局⒑⒖北市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違建│││││查報圖示│││││⒑⒖現場相片│├──┼───────┼────────┼───────────────┤││右址五十四之二│露台處增設鐵棚架│(偵查卷頁至頁)│││號四樓前│及枝柱(約十一點│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違建查報││││三平方公尺)│案件明細表│││││台北市工務局⒎⒕北市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違│││││建圖示│││││⒎⒙拆除違建結案報告單、拆除│││││前後相片│││││台北市工務局⒑⒖北市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違建│││││圖示、現場相片│├──┼───────┼────────┼───────────────┤││右址五十四之二│鐵棚架(上覆隔熱│(偵查卷頁至頁)│││號四樓頂│泡綿及浪板做為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違建查報││││頂)│案件明細表││││(約五十四平方公│⒎⒕違建勒令停工拆除通知單、││││尺)│現場相片│││││⒎⒙拆除違建結案報告單、現場│││││相片│││││⒑拆除違建結案報告單、現場│││││相片│├──┼───────┼────────┼───────────────┤││右址五十四之三│露台處增設鐵棚架│(偵查卷頁至頁)│││號四樓前、旁│、斜屋頂│台北市政府工務局⒎⒕北市工建││││(約二十四點一平│字第八九三三0九八八00號書函││││方公尺)│及違建圖示、現場相片│││││⒎⒙拆除違建結案報告單、拆除│││││前後相片│││││台北市工務局⒑⒖北市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違建│││││圖示、查報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