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詹程翔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 律師
       舒瑞金 律師
被   告  潘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1月17日上午9時35在本院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40萬元保管條影本到院。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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