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1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宏州
被 告 陳怡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