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