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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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瑜驊選任辯護人游勝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83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曾瑜驊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瑜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第131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卷第157頁)、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本院卷第111至113頁)各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又被告於
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到達事故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相卷第59頁),堪認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
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致生本件車禍事故,不僅使被害人 伍澔軍 不治死亡,更造成其家屬心中永難彌補之傷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母親 伍佩茹 成立調解,並已履行賠償給付,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匯款證明、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43至151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過失情節,及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電腦組裝工作、月收入平均新臺幣3萬元、經濟情形清寒、須扶養父親及祖母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考量被告因一時疏忽,致罹刑典,且犯罪後知所為非是,勇於面對、坦承犯罪,顯見被告尚知自省。並審酌被告業與被害人母親伍佩茹成立調解,有如前述,且伍佩茹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前引之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又衡本案屬偶然犯罪,被告再犯之機率不高,堪認被告歷此偵、審經過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雲股
112年度偵字第12834號被告曾瑜驊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瑜驊於民國112年1月27日凌晨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東區旱溪東路由東英二街往樂業路方向行駛,於同日凌晨0時30分許,途經臺中市東區旱溪東路1段與樂業路口處,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車輛行駛時,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天候為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彎前行,欲左轉樂業路行駛。適其對向有伍澔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東區旱溪東路由旱溪街往東英二街方向行駛而來,曾瑜驊因有上述過失,遂撞及伍澔軍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伍澔軍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變形凹陷、四肢和軀幹多處擦挫傷、左大腿開放性骨折等傷害,雖立即送醫救治,仍因傷勢嚴重,延至同日凌晨1時10分許不治死亡。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瑜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伍佩茹、 吳玥瑤 證訴情節相符,有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可參。此外,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行車紀錄影像翻拍照片、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行車執照、本署法醫檢驗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相驗照片等在卷可憑。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又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依當時情況,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致被害人伍澔軍死亡結果,被告顯有過失。且被告之上開過失與被害人伍澔軍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被告於肇事後,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接受訊問,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參,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檢察官陳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郁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