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國字第56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國字第56號國家賠償事件承審法官林勇如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自行迴避。本件訴訟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第89條由鈞院負擔。上開國家賠償事件未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辦理,違背法院組織法第56條,應按民法第92條、第93條核辦等語。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國字第56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該裁定並於102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嗣因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承審法官於102年12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11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而聲請人遲至102年12月13日始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此有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悅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