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396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關於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