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佰零參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萬
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李文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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