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佰零參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萬
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李文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