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15號
原 告 趙純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鈺鈞 、 許念 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
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