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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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王淇民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3
年1月22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淇民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皮帶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1月21日11時15分。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扣案之皮帶刀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處理人犯事故資料登記簿。
㈢刑事報到單。
㈣皮帶刀扣案照片。
三、扣案之皮帶刀1把係被移送人王淇民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