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黃源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一展黃乙常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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