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黃源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一展 即 黃乙常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