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24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蔣仲豪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霖亞惟幕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貳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玖佰叁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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