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6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謝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2日下午2時58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6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謝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2日下午2時58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