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6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謝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2日下午2時58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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