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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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2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黃敬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5日下午2時19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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