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