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3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34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22日上午11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三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借款契約、貸款清償查
詢表、放款帳卡明細列印處理表、收息紀錄表、及基本放款
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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