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通緝到案,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7月2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陳明偉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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