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丁○被告乙○○具保人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丁○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強盜等案件,具保人丙○○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各經依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及30,000元,經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另具保人戊○○為被告甲○○提出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保證金50,000元,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3年12月27以93年度訴字第270號裁定沒入在案,爰不再予裁定沒入,附此敘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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