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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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溫藝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詢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2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同年3月9日入監執行,本院乃撤銷羈押。又被告上開徒刑之執行,於同年6月8日縮刑期滿,被告乃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於同年6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即將於98年8月26日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
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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