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溫藝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4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5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被告甲○○涉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